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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十字军 宪政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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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王:理查一世,1189——1199;约翰,1199一1216;亨利三世,1216——1272。

    “狮心王”理查

    理查参加十字军东征,在位期间多半身在国外。尽管如此一或者正因为如此,理查一直是英格兰最受欢迎的国王之一。因其勇敢,史称“狮心王”。

    西欧势力的局促

    耶教世界在九、十世纪时尝三面被困于仇敌,东南北三方背有敌人来侵扰。欧洲是被攻者,而不是攻人者;是被人所探索者,而不是探索人者。固然自查理曼而后,它(欧洲)的生命已没有甚么危险,但敌人仍能遮绝它的出路,使它不能使用海洋,使它不能握有海岸,因之更使它不能有经商及远航探险的机会;而经商及探险固日后欧洲各民族前途之所系。在北方,邪教的外琴人尚占有大海及海岸。西班牙及西西里之大部则受萨拉森人(Saracens)之统治。外琴人及回教人的船只复充满于地中海。自多脑河的下流邪教的马札儿人(Magyars)又闯入德意志的腹地,并越过伦巴底平原。所以无论由海或遵陆,西欧实与外地隔绝,即和东方耶教及学术中心的君士坦丁堡亦无法衔接起来。

    在11及12世纪时,前之形势大变。西班牙自北徂南的逐步征服既于此时开始,诺曼人亦代萨拉森人而执西西利的治权。外琴人或则被摈而不得复入,或则皈依耶教;他们可惊的精力传至诺曼战士及政客而后且为耶教尚侠精神的利器。马札儿人不久亦受洗礼,十字军因得假道他们的匈牙利王国而进入巴尔干及比占帝帝国(Byzantine Empire),更由此而入至小亚细亚以抵圣地。海权则移递于意大利之热那亚(Genoa)及威尼斯两沿海共和国;十字军因之得以渡海而到利凡特。

    十字军

    欧洲之得能趋向于光明的道上大半须归功于封建主义。封建的耶教社会虽瑕疵迭见,然总比外琴人及马札儿人的社会制度要高明得多;所以它的种种理想,亦不难为他们所接受。而且它有遏止回教社会伸张的能力。封建武士此时本已学会了在鞍上以强矛直刺之术,而此种战术实属猛无可当,步兵战术在英吉利长弓流行以前绝不能和骑士抵抗。而且在12及13世纪时封建主义的武力亦因堡寨营造之改良而冠绝一时。理查一世在诺曼底所营的加雅堡寨(Chateau Gaillard)及十字军人在东方所建的许多堡垒,如和诺曼人在征服时所藉以底定英国的土丘木栅之堡寨相比起来,固不啻有霄壤之别;即和史梯芬朝国王及诸男所藉以负嵎自固的方形高塔之堡寨相比起来,也要坚强好多。新的建筑辄有极长的城墙把整个的建筑包围起来;沿城又安置了好多的城楼以资防卫。不兰他基奈英吉利所藉以克服威尔须人的昆威,卡那文,及哈勒喜(Conway,Carnarvon,Harlech)诸堡,以及色塞克斯的波第阿姆堡寨(Bodiam Castle)盖皆属于这派的建筑。

    环境改变,攻守之术又改良而后,封建耶教社会的自信心亦自然回复起来,而向外的膨胀势更不能或缺。十字军之举既可以使虔敬之心有所依附,又可以使攻战侵略及探索的野心有所发泄。浪荡武士(knight errant)本为十二三世纪实有生活中的特殊人物;十字军的发起亦由他们主动,而非各国政治家的一种企图。新欧洲的各种族本强毅而好动,我们盖可把十字军看做欧人向外移动的初步。浪荡武士之东征和外琴人之外侵盖同出于一种精神,不过后者专攻欧洲内部要害之处,而前者则离欧洲而专以侵略亚洲为务。

    第一次十字军东征

    这幅13世纪的法国绘画手稿中描绘了第一次十字军的士兵们于1097年包围尼西亚的塞尔柱突厥人的情景。

    欧人因具有冒险性的精力之故,日后得远涉大西太平两大洋而发现新陆;但此时则仅依新恢复的多脑河及地中海两路线而向东南进展。英吉利因远处世界的西北角,故为波浪所不及。英之武士虽亦有从十字军而东征者,但终不能如在法国之成为一种风气,一种举国风靡的运动。此中理由固极显明;法国临地中海而英国则和地中海隔绝。

    首次的十字军为十字军中成就最宏者。部永的高弗梨(Godfrey of Bouillon)之克服耶路撒冷而建立法兰克诸国于叙利亚(Syria)亦为首次十字军的功绩。但英人于此次远征几未参与。第三次十字军为夺回被萨拉丁(Saladin)所取去的叙利亚各地而起,在此役中,狮心理查(Richard Cour de Lion)固获得无上的荣誉,且为最伟大的浪荡武士,富于冒险性的英人随王东征者固亦实繁有徒;但英吉利男族的大部则仍留居故国,而勤于治理,初未参加十字军。至于英国的平民则更漠不关心;第三次十字军所引起的情感仅够使他们为数次将犹太人为可怕的屠杀而已。

    十字军的影响

    但十字军对于英吉利的间接影响却不在小,因为英吉利是中古耶教世界的一部,而耶教世界的智能则因十字军而大大增广提高。因十字军之故,西方半发达社会的最优秀分子得和东方的贸易,文艺,科学,及知识发生有利的接触。无论是友好的比占帝人(Byzantians)也好,或是仇敌的萨拉森人也好,他们的文化总比西欧的文化既要源远流长,且要整齐完备。即以堡垒之建筑术而论,十字军人亦须取法于在东方所见的堡寨。法兰克人在叙利亚所立的居留地及商埠复足以鼓励欧亚两洲间的通商。威尼斯亦因十字军往来之故而蔚成东西贸易的主要中心,财富大增,光荣盖世;而它的公民如马哥博罗(Marco Polo)之流以及其他意大利商贾传教士亦得远入亚洲的腹地,甚或直达中国的海岸,把东方的或仿制的奢侈品和工艺品带回到欧洲及英吉利。正在大学中萌芽,或因异端而激起的智能上的好奇心亦极受东方的哲学及科学的影响。如果在中古之后期野蛮的欧洲仍如十字军前之闭关自守,不与世通,则后期中古多变的生活,以及丹第和巧塞的世界将无从存在。

    欧洲自东方固然得来到上述的许多好处,但十字军对于耶教的功业却极浮而不实。它们(十字军)既不足以永远使圣墓不复沦于邪教,又不能树立耶教教徒间的博爱精神。十字军的历史不啻即是教徒互哄的自供。即比占帝帝国的地位亦丝毫不因十字军而有永久的进步。它本当耶教社会抵御回教势力的要冲,但1203年的十字军人竟不惜背信忘义,只图私利,而置它的利益于度外。十字军人以热血所换来的结果仅为贸易,工艺及奢侈的增进,耳目声色的快意,智能的提高,科学的发源,以及其他类似的文化进步。凡此种种固尽属世俗,而和宗教无关,且为隐士彼得[1](Peter the Hermit)及其他首倡十字军之诸志士所视为不屑顾问而不值一文者。

    约翰像

    约翰(John,1167——1216),英格兰国王(1199——1216)。在与法国国王腓力二世交战中,丧失了诺曼底和在法国的几乎全部领地;在国内则引起贵族叛乱,被迫签署《大宪章》(1216)。

    约翰的谋叛

    理查真是一员浪荡武士,他之为英王亦纯采写意的办法。他虽远离国土,而深得民心。于动身远征之前,他曾将六郡完全移付其弟约翰管理,既不受王家的司法管辖,复无须完纳任何租税于国库。约翰那时已有奸佞不作善的恶名,他之不能担当重任和他之作乱为当然的结果。亨利二世所艰难缔造的国王直接治理制度在约翰手中因亦受一极大打击。幸而那种制度已有相当的基础,故约翰反叛乃兄的计划终不能摇动国家的命脉。在约翰将反以前理查已任命了窝尔忒·呼柏特(Hubert Walter)为坎忒布里大主教兼都察使(那时最高最要之官)。呼柏特藉了王党诸男及伦敦市长市民的赞助,一举而平约翰的叛乱,并以金钱将理查由奥大利狱中赎放出来。理查自东征西归时受同征者之陷害才被拘禁;既归国后,非但不安居图治,以报臣民的忠诚;反多方征敛以供新的战事。他自己也亲到大陆,加入保护安吉芬领地之战。此次离英后,他不复能返祖国。5年之后,因和一个不知名的封建臣交恶之故,竟受致命之伤而死于一个小堡垒之墙下。

    窝尔忒·呼柏特

    呼柏特之治理英吉利实非理查亲政之所能比拟。他不特能维持治安,执行王法,且能信任乡镇的中等阶级而得其好感。随后二朝中的宪政改革非有中等阶级的协助便不能成功,而中等阶级的所以得势则须归功于呼柏特。

    都市的自治

    除了伦敦及其他一二城市或可为例外以外,英吉利的各市,连几个沿袭罗马时故址的城市在内,都不是罗马都市的复活;这和法兰西及意大利诸市之由罗马旧市复活者迥不相同。英吉利城市多半由村落及堡垒而起。它们在萨克森时即所谓贸易市者。[2]到了12世纪这些城市仍依地主之为谁而分别受治于封建主,大僧官或国王。它们的解放即于此时开始;国王管理之市解放最速。

    亨利二世之政策不利于封建主之自主,亦不倾向于都市之自主。由他的眼光看起来,封建主及都市之自主都为王权之侵略。但呼柏特的政策则和亨利不同。我们如可从他的行为以推测他的思想,他似乎把两种自主异眼相看:封建主的特权虽足以妨害王权的行使;而都市的发展则可助长国王的权力。

    他颁了许多的特许状给许多的城市,且畀它们以自举官吏之自治权。英吉利文的“贵民”(Alderman)及“市长”(Mayor)盖皆来自法文;由此可知中古英吉利都市自由之两重起源。呼柏特在初时似亦曾服膺亨利二世,而深以伦敦市民的权力为惧;因为他们既富而众,而地理上的地位又十分优越。但在约翰作乱之事,他们已一劳永逸的取到选举市长之权。约翰即位后,因为贪图财利之故,仍不断的把都市的自主之权出售给其他都市。

    乡邑的自治

    呼柏特信任中等阶级并利用他们为统治的工具之政策初不限于城市,即在乡村亦然,留居于采地而务农者之武士已渐成为英吉利的乡绅阶级,呼柏特因顺势令他们参加郡中的公务。英吉利之一种特殊政治制度为责成无专门学术的士民令负襄助官吏处理公务之责,而不尽依赖官吏;此和日后大陆上官治制度之精神大不相同。这种特殊制度的肇始我们在此时已可确实的看出。国王之利用地方上乡绅辈以协助法官及邑官维持国王的治安实始于此时。后日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之制,为此种政策推行之正果。在理查一世之时,乡绅辈虽尚未用治安法官的名义以执行司法职务;但政府已经在强制他们执行为王室辩护权利之职务。他们的名义就叫做王权辩护官(custos placitorum coronæ);国王在邑中的各种财权及法权他们须得妥慎保持。他们的服务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出于强迫;中古国王的职务之一即为强制英人以习于自治的习惯。邑官在邑中的权力本极伟大,常有滥用威权之可能,不特为人民所畏惧,亦为国王所疑忌。国王之重用邑中武士,其最后的结果固为地方自治的养成,而邑官的淫威亦可藉此稍遏。

    王权辩护官的任命既不由国王,亦不由邑官。呼柏特下令凡邑中有资格在邑法院提起诉讼之人,应公推四人为辩护官;换一句话说,辩护官等于由本地的绅士自选,因为除了绅士以外,很少别的人有提起诉讼之资格。根据于同一的原则他又下令陪审员应由四武士所组织之委员会选拔,而不由邑官任命;委员会本身则须在邑法院中相互推出。

    在此处我们可以看见各邑之自治在于乡绅而不在于男族;我们更可看见代表原则的起源。所以在12世纪之末,距巧塞所著《引言》(Prologue)中的佛兰克林(Franklin)尚有200年以前,中等的乡绅阶级已在英国兴起;他们既习于公务之执行,又深知选举代表之原则。及至后日,绅士协理公务及地方官由于互选之两大思想推行及于国会时,极重大的结果亦遂发生,不特英国蒙影响,即全世界亦受波动。

    中古的宪政主义

    在约翰之时,男族对于国王要索之抵抗渐由封建的方式进而采宪政的方式;诸男而外,其他阶级的自由人亦全体加入这宪政的抵抗。在前世国王本早已藉诏令权及敕令权的行使而使全国熟知通常法的意义。在约翰及亨利三世两朝,人民对于法律更有进一步的,更深刻的观念,把法律看做自能生存的一种事物而不必和王权混在一起,甚而把法律看做在国王之上,那国王亦不能离法律而治理。

    我们所谓“宪政的观念”在13世纪已在不断的,虽则慢慢的,发展起来。我们的宪法实是封建主义的女儿而和通常法结婚者。要知封建主义正和独裁主义相反。封建主义可为暴君政治,有时且可为无政府政治,但从不能为独裁政治;因为国王及封建主间的权利义务在封建制度之下辄有缜密的平衡,而不得有所凌乱。诸男及武士的权利有封建法及封建习惯为之保护,即国王亦不得侵犯。如果国王所要索的服务,捐助金,或承袭金[3]比习惯所许的要大要多,则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而严加拒绝。这就是宪政运动及国会运动的起点;因为国王觉得与其和每个贵族讨论每个争点,毋宁和全体贵族会于谘议院或国会而成立一共同的协定以解决争点的全部。

    在又一方面讲起来,英国的宪政主义也是起源于封建主义的。13世纪对于国王专权之抵抗之所以有成亦缘封建阶级之不失为战士阶级,不像后世之乡绅阶级则全为非武阶级。在上面我们固曾说到武士之弃甲就农,不习战事,但他们仍都具有环甲及战马,有一部分且尝随十字军东征,更有一部分则因和威尔须人及苏格兰人接壤之故终年不断的有事于边陲小战。此所以要求《大宪章》(Magna Carta)的诸男及得·蒙福尔·西蒙(Simon de Montefort)的徒众能不惮以武力和国王相周旋。此所以波亨(Bohun)及比高(Bigod)两男能毫不自馁的向爱德华一世说:“上帝鉴之,陛下,我们不走开,我们也不受绞。”厄力奥特·约翰爵士(Sir John Eliot)决不敢向查理一世作同样的措辞;庇姆(Pym)及克伦威尔(Cromwell)为要取得必要的武力起见,且不得不走上革命的途径。然而中古时的主持国会者固常备武力而且备而合法者。

    诺曼底之失陷

    约翰之为人适足以激起宪章抵抗的运动。他的本性虚伪,自私,而又残暴,故最易为人所痛恨。他固能一意孤行,坚忍不拔,以谋私计之成就,但他缺乏远大的政治眼光和手腕。为敛钱之故,他不惜破坏封建的成法,滥用国家的机关,并开罪于臣民的全体。无论世俗的,僧侣的,穷的,富的,市民或诸男,皆不堪他的勒索。但所得之钱他皆举而用诸于大陆上的战事。钱虽用尽,而世传的安吉芬领土终不可保,约翰的武力仍不足以抗法兰西方兴的揆柏特(Capet)诸王。1204年诺曼底为腓力·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所夺去;十年之后约翰欲藉欧洲大联盟以克复诺曼底的大计划则因德意志诸同盟者之败于部焚(Bouvines)而顿成泡影。凡此许多事变,及约翰和教皇历久未决的争持,以及因此争端而发生之不利于英吉利的禁令皆为《大宪章》的引子。经此种种,约翰的威望竟一蹶不振,而昔之国王可以借以自重的国外领地到了他手里反变成一种累物。

    部焚之战,除了助长英国的宪治而外,更有使腓力·奥古斯都得以统一法兰西的功效。爱好诗文的法兰西宫廷和巴黎的大学及建筑学校联合起来向为尚侠的,派遣十字军的,欧洲的文化中心;自经部焚而后,这宫廷更成为法国封建各省的政治中心。但法王并不能如亨利二世之改进行政制度以增高国王的地位和实力,所以到了阿金库尔及克勒西(Crecy),法王外有强敌,内有叛逆的时候,法国仍不能当英吉利的猛攻。

    在约翰及爱德华三世之间英王在大陆之领地不嫌太大亦不嫌太小。他们的安吉芬帝国固已不存,但加斯科尼及波尔多口岸则仍未脱离。因有波尔多之故英国的海外贸易便多一层鼓励;而价廉物美的葡萄酒又可以源源而来,以代替中等阶级所习饮的麦酒及蜜糖酒。我们远祖欲于日光不至之地种植葡萄之无功尝试因亦可以早早中止。但我国和加斯科尼的关系究无昔日和诺曼底关系的密切;在昔日,英吉利的诸男往往在海峡之两岸都有封建地及亲戚。所以在失了诺曼底起到百年之战开始时止之百二十余年内,英国的诸王,贵族,及武士虽仍操一种走形的法语,但已能注意于专涉英吉利的诸问题,例如英吉利和威尔士及苏格兰的关系,英吉利法律及国会的发展等等。英人之重又采取岛民的目光免得我们和法兰西发生了利害相共的,太密切的关系。如果13世纪的英吉利仍碌碌于安吉芬帝国的防护而年年和法兰西诸王作战,则领袖英人又哪能集精力思想于英吉利本身的及内部的诸大问题?但到了1337年爱德华三世重又开始作战以征服法兰西时,则英吉利法律已有,而国会亦将有,特殊的民族色彩,故英吉利民族已巍然能自立,而不复有雷同法兰西文化的危险。

    大宪章的动机

    走向宪政道上的第一阔步当然为《大宪章》的成立。在兰尼米德(Runnymede)向约翰强取宪章的武装诸男,据我们所知,无一是有为的人物;但是他们的同盟者,郎吞(Stephen Langton)大主教却是兼具德智的大人物。他之能不附和大教皇英诺森三世尤为难能而可贵。约翰在1213年曾降服于教皇的权威而了结从前的争端。教皇为酬答约翰的臣服起见,于国王及臣民之争,左袒国王的立场,且宣告《大宪章》的无效。郎吞之能被举为坎忒布里大主教既出教皇之赐,照理应顺从教皇之意旨而赞助约翰,但并不出此而仍和诸男站在一起,则洵足见其见解的卓绝而遇事的果断。

    诸男之争《大宪章》本完全为自私的及阶级性的动机所驱使,犹之其他的阶级或党派在后此数世纪中发展所谓“幸运的宪法”(“our happy constitution”)时亦完全受同样的动机所驱使。后世对于《大宪章》发生许多理想化的误解:好比把第39条强解做陪审团审判制的确立,强以为最下贱的佃奴亦可要求此种权利;把第12条及14条强解做国会议定赋税权的确立,凡赋税俱须得国会之同意等等。如果要求《大宪章》之诸男能了解这样的涵义,他们必将矢口不敢自承。他们所要求的决无如上述的彻底或广泛。因为所要求的极有限且极可能,故他们转能于无意中激起了一种日后可以为大家取到梦想不到的自由之大运动。

    诸男蜂起的目的本在阻止国王之滥用封建成规,而任意在他们的土地上征收捐助金及承袭金之类。有人所以把这个运动叫做“佃户权”运动,佃户为被压迫的贵族,而田主则为国王;虽然我们很易知道凡国王向贵族勒索者,贵族仍必转向更低下的阶级勒索。此外,诸男更欲对于国王用敕令将案件由他们的法院改归王家法院管辖之权加以相当的限制。我们对于诸男的第二种要求,也许不表同情,即有同情也不会像对于第一种要求之多。但从整个的局面观察起来,国王的改变法院管辖权之全权也实有加以限制或国家化的必要,而除了男族以外,更有谁能把此项工作有效的担负起来?

    郎吞固然是一个开明的领袖,而为诸男之前导者,然当时英国的环境实令大家有不得不前进一步的形势;即没有他的指导,发展的过程也不会大异。不兰他基奈诸王所培植的国家机关实力极厚,回向封建的道上为不可能之事,诸男本人亦并无这种陈旧思想。亨利二世所缔造的制度早已成为民族生活的一部,并为他们所习惯,他们绝无把它们毁坏的念头。他们明知它们之不可毁坏,故但愿得一公同控制之方法;只消国王不能独裁的利用国家的机械以任意胡行,他们即于愿已足。

    代表观念的起点

    在百年以前的英吉利及当时的苏格兰及大陆上,诸男的策略在保存私人的自由,维持各个的独立,而不让国王的官吏伸张势力于领地。但在亨利二世以后的英吉利,则这种策略为不可能之事。可以从《大宪章》条文中看出来的诸男策略在取得公共的自由,在凭借通常法,诸男议会,及和别的阶级同盟,以控制国王的大权。《大宪章》中曾提到“我们王国的共同谘议院(common council)”,“所有免役金或捐助金非有谘议院的同意不能征收”,向“伦敦城征收的捐助金亦同样办理”。此处之所谓“公共谘议院”固然仅为严格的大佃主的封建议会,然究为趋近国会及“无代表不纳税”之两大原则的一个步伐。诸男所获的固然不多,但总可算做宪治的第一步。所有的第一步总是重要的一步。

    全国臣民的联合

    而且兰尼米德的诸男亦不能不联合其他被约翰所压迫而携贰的阶级,不然便无抵抗亨利二世的儿子之实力。伦敦市民曾大开城门以迎诸男之师,且加入阵地示威。僧侣亦给诸男以道义上及政治上的赞助。所有的自由人————大致统括自鄙弃的佃奴以上之人————亦有消极的同情。因为这样,亨利二世虽可以根据《武装诏令》而召集民军以削平男族之变,但约翰则势不复能召集自由民为王宣劳。英人之左袒诸男以御国王,此次盖为首次,而所以敢左袒诸男者,盖深知封建的无政府状态决不能复起。

    凡加入或唆动《大宪章》运动的各阶级在宪章中皆得到若干的利益,这可从条文中见之。因此我们不妨把《大宪章》叫做全民族的文书,(虽则在那时有抽象意义的名词如“民族”或“人民”等词尚未入人之心,而《大宪章》中也无为全民争权利的规定)。凡是自由人都有要求公平审判的权利,及防止国王凌虐的保护。在1215年时“自由人”的范围固极狭窄,但此后3世纪中的经济及法律的演进使全体佃奴都变成自由人,而任何英人在法律上都取到“自由人”的资格。

    照后世之所知,《大宪章》的有几条是足以表示拥护个人自由的精神的,虽则当时人的专门解释尽不如此。经后世之一再的附会及重复的传诵以后,误解竟成固定的解释,且大足以助成民族的特性。好比最有名的第39条说:

    自由民非由同等人民的合法判决或(及)依国法的规定不受拘捕,监禁,或剥夺产业,或放逐,或任何的损害;我们(国王自称)亦不害及他的田地,亦不需他的服务。

    更有许多别的条文亦对于王家官吏的违法及擅专行为,无论在林地或在别的地方,亦加以严格的限制。此种行为,如长期忍受下去,不难造成大陆上行政法最坏的一种。

    大宪章的真意义

    《大宪章》之所以称重于时,乃因它能对于当时的弊政有具体的,且可实行的救济;它实没有包含什么抽象的通则。可是兰尼米德事变之所以能在历史上生重大的影响仍因那事件的抽象性及共通性。约翰的降服不因于反动的封建巨阀所召集的武力,而因于诸男所领导的全国各阶级;有全权可以左右法律之暴君忽而自身亦受法律的拘束:此二者是何等亘古未见的事!故兰尼米德实为移君权于人民手中之初步。

    因上之故,《大宪章》虽琐屑万分,虽充满术语,虽不像《独立宣言》[4]之富于通则,虽昧于人权的要旨,而对于后人仍可以发生绝大的想象力,绝大的影响。终13世纪之世,宪章之争持,以及屡次的重颁,修正,废弃,恢复等等,为各派相争的焦点,虽则国王及诸男两方面都在慢慢的离开第12及14两条所说的封建的“谘议院”,而趋向国会的观念。在爱德华的国会成立以前,《大宪章》总不失为最惹人注意的事物。

    《大宪章》片断

    《大宪章》(Magna Carta),又称《英国大宪章》、《英国人民自由大宪章》。1215年英王约翰因惧怕内战而给予臣民自由的宪章。自颁布日起就成为英国人民反抗压迫的战斗号角,在其自由受到威胁时都把《大宪章》作为他们的护身之宝。

    大宪章在后代的权势

    到了十四、十五两世纪时,《大宪章》的功效已收,故退居人后而不复为世人所注意。此时代之得人重视者为国会。后期的抄录手及初期的印刷者已无须时常抄写或印行英文本的《大宪章》。在推铎尔时代,因为它有注重君民间利益的区别之故,更不为时人所齿;在16世纪时,君及民固皆以极力否认君民间利益的区别为务者。在莎士比亚的《约翰王》中,著者虽能详述理查二世之被废和薨逝,及因而引起的种种情感,但他于《大宪章》竟所知甚少,而关心更小。

    可是,到了詹姆斯一世时,君民重又处敌对的地位,而《大宪章》遂重获旧有的光辉,或且比旧日更荣光百倍。在科克(Coke)及塞尔登(Selden)时,古物学家及法律家之欲拥护国会自由者辄觉《大宪章》高立云雾之外,可为英吉利自由之神。他们的对于条文的曲解在今日研究中古史者视之固属不经之至,然在当日实大有功于自由。打了兰尼米德的旗号,国会及通常法竟战胜了斯图亚特诸王。

    拥护特许状所给予的自由及固定的利益本为18世纪的特彩,在此时期中历史上最大的特许状(即《大宪章》)自然会得布拉克斯吞,柏克(Burke)及全英的崇奉。此时《大宪章》竟成了英国全部宪法的精神的象征。所以到了变动更大的时期,到了平民政治开始向旧社会攻击的时候,作战的两方仍互以《大宪章》为旗帜而奉之入战场。庇得派(Pittites)奉兰尼米德帐幕中所颁发出来的文书为自由的,光荣的宪法,而痛斥雅各宾派[5](Jacobins)及平等派(Levellers)之甘于破坏;激烈派(Radicals)则推崇《大宪章》的字义及精神,而反对一切禁止言论自由的法律,陪审团的操纵,以及选举权的限制。即美洲的独立亦凭借《大宪章》的名义,更凭借它而求和我们的宪治为精神上的团结。一直要到了我们这个不尚空想的时代,始能冷静的把《大宪章》当做一件历史上的文书去研究,一方固不忘1215年时制宪者的用意,而一方又能细考它对于后人的种种势力。

    大宪章的执行

    诸男于此时尚没有国会制度的观念,他们虽从性情无定的约翰手中争得了一个条约,然而于条约的执行竟想不起一个完好的方法来。他们之所能想到的方法十分拙劣。《大宪章》末了的几条规定,如国王违反宪章中的任何一条,则代表诸男的一个25人委员会得有“用任何的手段以抄押我们(国王自指)的财产之权,换言之,他们可用任何可能的方法以夺取我们的堡寨,土地,及所有物”。兰尼米德后的形势实在恶劣不堪言状;一方教皇及他的使臣教唆约翰否认《大宪章》,而他方诸男又请求法王出兵赞助。幸而约翰因过食“桃及苹酒”而得食积之病,因此我们既可逃了专制的政治,又得免了异姓的当朝。约翰死后,全英又得在《大宪章》的原则之下统一起来。

    在爱国的大吏如马沙尔·威廉(William Marshall)及得·部格·呼柏特(Hubert de Burgh)等之下,再加上了郎吞充做各派的调和者,幼君亨利三世的地位瞬得全国的同情。没有好多年后,全国已由纷乱内战而趋于和平。《大宪章》稍经修正后重又颁布;法兰西人既被拒于外,而教皇干涉内政的风气亦大受限制。内战进行时诸男所建立的堡寨重又拆除,从国王手中夺去的则奉还原主;虽则此类堡寨的拆除归还大都皆经过长期的围攻。所以亨利即位之始虽国家方在水深火热之中,虽无政府状态似将为必然的结果,但因辅佐者之必忠必诚,又贤又明,王权之摄行转为清明的所自。亨利自握政权后清明转不复见。当亨利冲阼之期,谘议院的威权固日有增加,马沙尔及得·部格固须依之以摄政,但它仍是一个分子无定的团体。

    亨利三世像

    亨利三世(Henry Ⅲ,1207——1272),英格兰国王(1216——1272)。他是约翰王的长子和继承人。

    1254年,亨利三世和教皇英诺森四世缔结一项协议,允诺如果教皇把西西里的王位给予他儿子埃德蒙,他就担负教皇在西西里进行的战争经费。4年后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威胁说,如果亨利不履行义务,将被开除教籍。亨利为这笔经费向贵族求助,以致贵族迫使他同意改革,即《牛津条约》(1258),后贵族内讧,亨利趁机推翻这项条例(1261)。

    亨利三世的弊政

    在许多方面亨利三世颇和守教者爱德华相像,且他之尊崇爱德华亦非等闲可比。为纪念守教者起见,他把守教者所毕生经营的韦斯敏斯忒寺拆卸,而于守教者的遗骨之旁建一新寺。此新寺即我们今日所知的韦斯敏斯忒寺。

    亨利的政治行为完全受他个人的虔敬心的拘束,因此他变成成就教皇在欧洲及英国的野心的工具。教皇专制时,僧侣除了依仗王权为保护外,本绝无别的保障;亨利的礼让竟使罗马贪权无厌,而僧侣竟不堪其苦。教皇常藉“预派”[6]的方法委了意大利人或别的外国人去享受英吉利无数的教禄。这些外人多属坏人,通常总不住在英国,又差不多全体没有医治英人灵魂的资格。有一次,教皇为酬答罗马人的忠诚起见,竟以300个在英国的教禄许了他们逢缺便补。同时他因和神圣罗马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 Ⅱ)及其他人等斗争之故,需要巨量金钱,故英吉利的僧侣亦不能免重敛之苦。这种种的遭遇激动了英人仇视教皇国的思想,积久而更甚,至宗教改革运动而登峰造极。英人在早时————至少自诺曼征服而后————本为教皇最忠诚的臣民,所以新起的仇视,虽好多僧侣亦敌忾同仇,而一时仍缺乏宗教理论的根据;所可见的仅国家的行为有时可以表现而已。威克里夫出后,始有反罗马的理论。

    为迎合教皇在欧的计划起见,亨利纵容次子爱德曼(Edmund of Lancaster)去加入西西利继承之争,弟理查(Richard of Cormwell)去候补皇位(神圣罗马帝);前者所引起的继承战费及后者所必需的选举贿赂,英国势须担负。这些负担根本和英吉利的利益无关,诸侯及全国的愤慨亦因之勃发。

    内战

    在亨利成年后的30年内,恶政横行,民不堪命,卒至又有多年的内战及宪法的酝酿。表面上今所争者仍为《大宪章》,仍为约翰时的诸大问题,但在又一地方则前后大不相同。在约翰之世相争者仅有两造,一为国王,一为得人民赞助的诸男;在亨利三世之时,相争者成三角形。是时,所谓“新人”(“bachelors”)[7]阶级正在渐渐长盛,这阶级包括武士及乡绅。他们前本习于地方上陪审员及王权辩护官的工作,今则对于国家的政治亦渐有独立的政策。他们极不满意于诸男在《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8]所表现出来的自私自利;他们要求凡诸男向国王要索得来的权利,诸男亦当给与他们,因为他们与诸男的关系,正同于诸男与国王的关系,他们也是佃户及封建臣。他们的要求最后卒得成功。关于王家及封建主法权之争,则他们袒护王家的法院。

    亨利无实力,他的真正实力在反王者之分成各不相能的两派,嗣后他的儿子爱德华更充分利用此分裂以维持王权。因恐反王运动过于倾向庶民方面之故,诸男的一部分卒至走向王方,而继续追随得·蒙福尔·西蒙的宪法或改革党者则男族及庶民殆各居其半。正如斯图亚特时的内战,此次的内争亦渐成意见之争,而不复为阶级之斗。

    在内战最后的一两年,当得·蒙福尔得胜于留埃斯(Lewes)及翌年复失事于厄富兹罕(Evesham)时,得·蒙福尔之党包含男族中主张改革的部分,武士及绅士之有政治意识者,反对国王和教皇间的不自然结合的优秀僧侣,牛津大学的学生,以及其他深受行乞僧的感化的拥护民权分子。行乞僧在最盛时代,因为愿在贫民堆中工作之故,极富于民主思想。教皇虽下隔绝得·蒙福尔之令,然有力的宗教势力却仍站在得·蒙福尔的背后。伦敦的市民亦属他的徒党,他们且有相当的作战力。王子爱德华之不能不如鲁柏特(Rupert)[9]之追击他们,正如得·蒙福尔之必须如克伦威尔之将王室主力军消灭。

    当日的政治论著及政治诗词诏示我们,得·蒙福尔末年的改革党确已设想到法律有高于国王的效力。许多的党徒,和他们的首领同样,且充满了宗教的精神,而以改革举动为深合乎上帝的意旨。

    得·蒙福尔·西蒙

    勒斯忒伯(Earl of Leicester)得·蒙福尔·西蒙虽系出法之贵族,且受过法之教育,但当时的英吉利上等阶级既以法语为日常习用的语言,他之能以英吉利人为心自亦不足为怪。他是克伦威尔及庇特一流的显昂人物,万不能居于次位,故责他有野心似乎有些不经。既为那流人物,他自然亦不尽能守规范,而无一些的苟且。但他能把他个人的地位和国家的利益看做一起,这层他的国人亦能感觉而懂晓。他的爱国观念的大要多少和伦敦主教格洛斯忒特(Grossetête)有关。主教为那世纪一极高贵,贤明,而博学的人物,他又批评教皇及英王在英国的弊政极力。西蒙和他为多年的老友,友谊又甚笃。他死后,西蒙为他主张的后继者。两人间的关系殆和克伦威尔和罕普登(Hampden)的关系相仿佛。然如果前驱者能眼见后继者的成就,我们又那敢必定他(前驱者)会赞许一切的所为?

    西蒙在末年所领导的党羽,无论在长处或在弱点方面看起来,都和克伦威尔所率领的徒众相似。他们是民主时代以前的民主党,他们处一种不可能的地位,他们本身绝无解决时局的可能。但他们的行动至少在消极的方面可以影响将来。留埃斯之胜仗和纳斯卑(Naseby)的胜仗同用祷告,赞美诗,及铜铁打得来,它们也同样是莫可磨灭的事迹。因此,亨利虽复位,而从前的专制不能随以俱来;此亦正如查理二世的复位亦不是旧专制的复活。复位只是惟一可以取到得被治者的同意之政治之办法而已。

    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之点。克伦威尔生前之所缔造者死后取消甚多,而西蒙死后则丧失转少。这是因为克伦威尔之成功较大,而西蒙之成功较少。我们之为此言,好像是非倒置,然实则确系如此。克伦威尔的执政历12年之久,故民众对于和这政治有关的一切设施的反响极大。西蒙则执政仅逾一年,在此年余之中西方北方亦可说没有听命,所以他为自由而战死于厄富兹罕疆场之后,人众便缅怀功绩而不能或忘。西蒙在人民心目中的想象非克伦威尔之所可及,因为断头的查理分去了一部分应给克伦威尔的想象力。

    西蒙之所以能以一死而有利于国家尚有一个别的理由存在。他的最大的敌人为爱德华。爱德华虽为厄富兹罕的胜利者,然于知识方面则西蒙为战胜者。他为“能受革命之教训者”中之一人。他因内战之故,得知了国王须依法而治,他知国王和国会联合在一起其势力比和人民相对敌要大。

    巴力门的意义

    那么所谓国会究是什么呢?国会在英史原名“巴力门图姆”(Parliamentum);喀莱尔(Carlyle)把它译做“谈话铺”,固带些玩笑,但它的意义却只是讨论或议论而已。亨利三世以前,巴力门图姆之名尚无所闻,亨利时,大佃主(tenants-in-chief)的封建议会和国王的廷议一起开起会来始有巴力门图姆之称;由拉丁文转入英文则为巴力门(parliament)。巴力门在此时尚绝无选举或代表的意义,也不一定涵蓄着立法或通过赋税的权力。它不过是国王的廷议或谘议院采取了最广大的,最庄严的形式而已。所谓廷议或谘议院本就是一个捉摸无定的普洛提厄斯(Proteus),[10]它可以大,亦可以小,可以有权,亦可以无权。如诸男及惯常出席于廷议的臣僚集合起来讨论一切,则就叫做巴力门。在巴力门中内政外交的政策可以辩论,请愿及诉愿状可以审议,新敕令的方法及形式可以讨论,而国家的大讼亦可以审判。所以巴力门的行政职务不在立法职务之下,司法职务也不在财政职务之后。于已经讨论之后,它即可以执行,因为它是国家一切大权的具体。但选择会员的方法则此时尚毫无所定。

    各邑武士的参加

    在亨利三世之世国王渐有召集代表各邑的武士以加入上述的大会之举,虽然这尚未成为固定的惯例。武士的人数大概为二名,但可多于此数,由每邑的武士在邑法院中公举。召集武士的目的在使旧日廷议的全体大会有新的人物参加,而不在产生一新的议会或“创始巴力门”;且也不是国王或敌方的党派行动。国王及反对国王的方面都觉得有令“新人”发表意见的必要。武士的参加纯为一种天然的演进,而不足以酿起任何的惊异。在过去的六七十年内,在邑法院中所选出的武士早已在协助王家的法官官吏处理地方上的事务。由此进一步而召集武士代表的全体以和国王及其法官官吏会于一个中心的地点自亦十分自然之举。而且廷议处理地方上的事务时由那地方(市或邑)的代表参加也早已成为惯例。我们恒把各地代表的总召集看做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因为我们知道此举在日后有重大的关系;然在中古之世,召集地方代表本为处理地方公务的一个平凡方法,而这方法之推行到中央的公务实是一种不值注意的进步。风播橡子固然结果也是橡林,但养林者则必不加以注意的。

    在那时,及此后的许久代中,大家恒把赴巴力门开会看做一种苦事,只因碍于公益,故不得不勉为担任。当时人之不愿被召出席正如今时人之仍有不愿派做陪审者。有好些地方,尤其是城市,恒不肯派出代表;即各邑所选出的武士也有藉隐匿而逃避职务者。你如蓄意到邑法院中牺牲别人,在那里把别人举做代表,让他去耗钱,去冒险,那知当你想去找到那人以便带嘲笑的向他道贺时,那人忽已静静的乘马逸去,躲在安全的地方,而法院反把你举上:那你能不能不把它当做一件无可忍受的痛事!选举权在那时真不能当做特权看,也不能当做人权看。在爱德华三世时远在得文的一个叫做托灵吞(Torrington)的市竟用请愿状以取得不举巴力门议员之权,因为议员的费用在那时尚须由全市负担。

    各市市民的参加

    但是各邑武士的参加究替贵族的巴力门增加了不少的权威。政府亦深知强制全国民众或平民(“Commons”)推举代表出席之利益之为得计。所以在革命的那个年头,在留埃斯后的一年内,得·蒙福尔不但召集各邑的武士,且令有特许状的各市亦每市推选两个代表出席。我们知道政党政治的基础在民众,如能召集全体人民的代表于一堂而与之讨论一切,则党政府的地位会增高。西蒙实为能体会这微旨的第一人,他之召集市民代表或即因于他预知他们必能赞同他的改革党。他之于国会,司法或财政方面的借重本居次要,而借以为宣传的工具实为他的主要考虑。我们从选举敕令知道市民也在召集之列,但究有多少市民应召而至,或他们所做何事则我们已无可稽考。1265年的国会本为革命的团体,只有西蒙同党的诸男在被召之列,但它之有市民参加为极重要的创例,且为爱德华一世时诸巴力门所效法。

    英吉利的巴力门并不是任何一个人所创造的,既不是西蒙也不是爱德华。他是逐渐长成的,而不是一朝造成的。英吉利人民因富于常识及善性之故,恒好置委员制于独裁制之上,好选举而鄙巷斗,宁用“谈话铺”而不用革命的法庭:此种常识及善性经数百年之薰陶自然有巴力门的出现。

    * * *

    [1] 译者按,彼得为12世纪法国教士,为第一次十字军之预言者。

    [2] 参阅前面第102页。

    [3] 捐助金(aids)为各种封建主求助于封建臣的捐资,如助赎封建主之资,助封建主长子进爵之资等等。承袭金(reliefs)为封建臣死后,其子求得续享领土之资。

    [4] 译者按,指美洲13殖民地1776年《独立宣言》。

    [5] 译者按,Jacobins为法兰西大革命时的最激烈一派,在英国亦有附和者。

    [6] 见上第181页。译者按,教禄本应由捐资者推荐教士去享受,但教皇往往不待出缺,而预派候补人,这样,捐资者自然失了advowson之权。

    [7] 译者按,“bachelors”为年轻武士之领地极少,故不得不随另一武士之后,并采用其旗帜者。

    [8] 译者按,Provisions为十三四世纪的法律之称,由国王,诸男,及诸僧侣的会议所发出。

    [9] 译者按,此处著者在把此次的内战和克伦威尔时之内战相比。鲁柏特为查理一世之王子。

    [10] 译者按,Proteus为一种变化多端而意态无定之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