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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寺院生活 教国关系 及新的法院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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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王:亨利二世,1154——1189。

    庄产管理及牧羊事业

    上章所述采地制的有几种特色在亨利二世之后始逐一发达。采地法院之有记录在他的孙子,亨利三世时始为常见之事。论农业及管理庄产的科学著述也在同一朝代开始流布。国王的法官,邑官,及国库男所用的簿记记录曾遭家居不外出的封建武士的白眼(因为干涉他们的自由之故),然今则为他们所师法而用诸于他们自己的田庄。他们更效法教社之管理庄业,息斯忒兴寺院中管理者所用之法尤为他们的南针。

    在史梯芬及亨利二世两朝时捐资兴建寺院之风极盛,原始英吉利的息斯忒兴僧士亦以清净严谨著名。然而这派僧士左右英人德智两方的势力并不长久,如和13世纪的行乞僧士相比则瞠乎其后。但他们有他们的特殊贡献。他们长于庄产的管理,而于羊毛的培植尤有大功。中古佛来铭人织机所用的羊毛大半皆取给于英。如果就羊毛原料的出口而论,不兰他基奈的英吉利为“中古的澳大利亚”,则息斯忒兴僧士实为最早的“占住空地者”。[1]约克邑的山谷旧本为林地,今则渐变为牧羊之地,而有名的息斯忒兴寺院则约略可见于山坡茂林之间。四五百年而后,英吉利北部及苏格兰的原野亦渐次追随约克邑之后而尽成一片羊场。至于羊群如何咬食自上古即满植于北方多水废地之橡树,桦树,矮树,而使变成大平原的白草地及野草地则由来极渐,进行极慢,不能逐步注视或为之笔记。

    息斯忒兴僧士始倡管理庄业之法,功在英国者甚伟。一事之好坏本不易分离,往往在此方为好者,在彼方即为坏。息斯忒兴僧士时人痛诋为贪鄙,因贪鄙之故遂至欺诈侮人而不恤。此固善事生产的流弊。然亦因他们之善事生产,故能先一般的地主而有庄产簿记之设,及牧羊事业之兴。我们如果以为断绝红尘,与世无缘的僧士不应再拥有财富,则息斯忒兴僧士无所逃其罪;如果他们可和不自鸣高的俗人同样享有财富,则我们又乌能仅誉推铎尔时及18世纪的世俗地主,赞其有改进农业之功,而不同样的赞美息斯忒兴僧士?

    亨利二世与贝克特争吵

    14世纪手抄本细密画中的亨利二世(左)与贝克特(中)争吵。贝克特(Thomas Becket,1118——1170),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枢密大臣,坎特伯雷大主教。亨利二世削弱教会法庭的权力的决定遭到贝克特的坚决抵制,导致两人关系最终破裂。书中将贝克特译作柏克特。

    寺院生活

    此期新建的寺院有好多不归英吉利主教管理,而直属于它们自己的僧正及教皇。此本未必为有利于教社之事,且为促进英国寺院灭亡的一因。但有些僧寺则直隶于主教;从主教的巡察报告中我们可得研究中古英吉利寺院制度的最佳材料。

    关于此层我们有坎布稜息斯(Giraldus Cambrensis)所著的恶意的《教士的镜》(Speculum Ecclesiæ)可供参考。据说亨利二世某次行猎回来时,温彻斯忒圣斯尉新(St. Swithin)的僧长及僧士曾全体跪于马前,而泣求国王援救他们,因为主教要把他们用膳的菜肴自13碟减至3碟。“藉上帝的神明”,国王说:“看看这班僧士!他们这样的大嚷,我以为僧寺一定焚去了。哪知是这么一回事。如主教而不把他们的菜肴减至3碟,那他真该死。我的御膳也不过3碟,我却满意了,何况他们?”这个故事是否实有其事,我们可以不管;然当日诸如此类的故事,笑话,及传述极多,于此可见寺院生活在亨利二世之时,其为世人所称道者盖亦不会高于巧塞之时。但在早时,英国尚无大学,而世俗的历史家,写录手,及印刷者亦未出现,幸有多少寺院可代为学术之中心,及编年纪者和抄写者之住所;故寺院的功绩亦不可掩没。且有几处寺院的风纪亦决无圣斯尉新的放弛。喀莱尔(Carlyle)的英雄,圣爱德蒙次布里(St. Edmondsbury)的僧正散姆孙[2](Samson)即为能把寺僧严加约束者。但从理查及约翰两朝时所发生的厄甫兹罕(Evesham)案我们亦可见寺院首领之极易滥用权力以压迫所属,更可见他们之不配握有大权。然各僧寺间的区别亦不亚于各采地间的区别。一味的推崇及痛快的责备,无论在古时或在今时,都是易生误会而且危险的。

    贝克特被杀

    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与贝克特争吵最终导致了1170年12月29日的这场暗杀。武士们原以为这一举动有利于国王,事实证明他们错了:公众的愤怒迫使亨利收回成命。贝克特死后仅3个月便被教皇宣布为圣徒。这幅插图选自约1200年英译本诗篇歌集中的插图画————《贝克特被杀》。

    亨利二世督同了他自己所任命的主教本可处理一切教务————大至法律上的重要问题,小至僧士应得的菜肴数————而有余。不幸,他误派了他的大臣及私友柏克特·托马斯(Thomas Becket)为坎忒布里大主教,于是麻烦之事遂发生了。柏克特一脱离了国王的差委而后,即以教社的臣仆自居而仅肯听命于教皇。他本具好斗的本性和刑名的头脑,故乐于以一人而独当国王及男族的联合战线。主教的一部分也站在国王方面,但其数则随时增减,并无一定。

    柏克特之死及神化

    柏克特的办法既暴烈又多矛盾,故英吉利教社及民族实偏袒国王,仅小半表同情于柏克特。不幸亨利的性情亦异常横暴,常在宫中痛骂柏克特,他的臣下因引君仇为己仇,而有四武士潜出王宫,杀死柏克特于坎忒布里大教堂的惨剧。此事的反动极大,于国家极不利。国家因此案而丧失的权利直至宗教改革之时始获————收回。自此而后殉教者圣托马斯的遗体历3世纪为英国最风行的神龛。朝谒坎忒布里以拜于殉教者之前者几不可以数计,巧塞亦为此中之一人。信士在道上不免谈说故事,两故事之间依例必默行若干步,且有一定之步伐。在信士的言语中,“坎忒”(canter)即步伐,而步伐一辞转废而不用。于此可见崇奉圣托马斯之风之盛。此项神祠后到了宗教改革时代始被亨利七世所捣毁。亨利视此神祠为教权侵略王权之奇耻大辱,故以铲除为甘心。且他为文艺复兴后的人物,和遗体的崇拜本不相容,而况坎忒布里又为此项迷信的主要中心?

    僧侣的特惠

    亨利二世和柏克特力争而失和之点乃涉及受理僧侣犯案的权限问题。照诸男及诸僧官在克拉稜敦集会而议决之所谓《克拉稜敦宪法》(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所划分关于国家及教社彼此的权限,僧侣之患重罪者应先在世俗法院检举,次在宗教法院审理,如判为有罪而被上级僧侣开除僧籍,则再由国王的官吏提至世俗法院,而受最后的宣判及刑罚。此种办法,依亨利二世之意,和旧日的习惯符合,而又不和宗教法有冲突,故他在大会中亦言之成理,而遂被采纳。他并没有替世俗法院争审理僧侣之权。

    上述的办法即僧侣中也有不少视为公允的互让者。但柏克特则经短期内默认后旋又变卦。他的不合作因一死而获最后的胜利。自是而后,不特僧士及牧区的教士不受世俗法院的管辖,即有专门职业之人[3]及宗教机关的大群职工,甚至任何能读数行书之人亦可犯奸杀窃盗之重罪而不受任何相当的重刑;至少在初犯时是如是。取得教中较低的品级本属易事;不正当的人物为染指特权及保护之故,竞争和教社发生些关系,或挂名为下级僧侣,或年往寺中栖宿若干日。迈特兰“僧侣的特惠为中古时期大弊之一”之语诚慨乎其言之。

    但亨利并没有放弃世俗法院一切应有的权限,虽则僧侣之犯重罪者,因国王的盛怒及武士的暴行而反得历300余年逍遥于王法之外。关系许多其他之事,亨利曾确立世俗法院的权限以防止宗教权力的膨胀。教社在史梯芬朝国社凌夷之时曾大增其地位,今且藉了教皇的后援及高奢的要求,而有大大扩张宗教法院的权限之势。这种潮流亨利固不能熟视无睹,而不予以阻挡。因柏克特一死而不得不让步的僧侣的“特惠”(“benifit”of clergy)亦只及于重罪,而不及于其他。关于轻罪,过失,民事,及契约的诉讼,僧侣仍须为被告而出席于国家的法院。信大教社主义的人视此为极不应当之事,但亦无可如何。

    贝克特像

    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伦登宪法》试图把教会的司法权也收回时,贝克特经短期内默认后旋又变卦。因此亨利二世与贝克特化友为敌。

    教禄权

    最关重要者,亨利坚主教禄[4](advowsons)为世俗的产业,故关于教社的生活资产之案悉归世俗法院审理。此为通常法的胜利而宗教法的失利。教皇统治英国教社之权因此亦受了极大的打击。宗教法院的案件俱得上诉于罗马,故教皇辄不待案件的审理完毕而遽提至罗马审理,或直接派人在英组织法院审理。英国教社既承认教皇有终审之权,自亦无法阻止此种包揽的办法。关于宗教之事,教社既须听命于教皇,则保护教社之惟一办法只有限制精神世界之范围,而令匿居于王家法院之后,以杜绝教皇之横加干预。

    英国林肯大教堂中心走道

    亨利二世对于教禄问题之坚持,坚持教禄为世俗之产业,得使委人食禄之权仍留于英国而不归于罗马。亨利如不坚持,则关于教禄之案势必直接归宗教法院,而最终仍归罗马法院。

    然教皇仍不忘情于派人食禄之权,他常不待出缺而预派意大利教士为继享禄俸者(“provisors”)。教皇及英吉利捐助英吉利诸生活资产者争此举派之权历数世纪而不决;国王有时援助捐助者,有时又袖手不问。后期不兰他基奈朝时之国会遂有所谓《助长教权者拘状法》[5](Statutes of Praemunire)及其他反教皇的法律,为日后推铎尔时整个解决宗教问题的先声。

    通常法的起源

    亨利二世的德政极多,而以法律的改进为最著。他所采用的司法程序有转移日后英吉利社会及英吉利政治的伟力,而其他英语国家的前程,虽此时尚未产生于世,亦胥受其影响。王家中央法院及巡行法官的管辖权及权力自经亨利大为增加而后,各地间所遵守的习惯暂得归于一致,而英吉利“通常法”(“Common Law”)得逐渐成立。所谓“通常”者盖即通行全国之法律习惯之意。在亨利二世以前各邑及各县各有不同的本地习惯,邑法院及县法院所执行者即为此种习惯。无数的私家法院则更有无数的私家习惯。今则由通行全国的习惯代兴。

    邑及县之公共法院本为盎格鲁·丹麦生活的机纽,但它们绝不是造成通常法的独尊的工具。它们为中等绅士阶级的法院,而封建法院及宗教法院则为大贵族及大僧官所有;它们如何能具必要的权力和威望以和后者争权限?而且任邑法院审判员者为武士及自由业主,他们自身即为许多本地习惯所束缚,他们的脑筋又未受过训练;他们又如何能为英国演进一种通行全国的新法律?即主持邑法院的邑官也不像王家法官之为一炉陶冶的法律家。所以全国如要得一种通行的法律,则此法律必须流自一个总泉。这个总泉源就是“廷议”(curia),即王之法院。

    亨利二世自己本熟谙外国法律而又有知人之明,故合座之王家法官类为闻人。法官有来自教社中者,但亦有出身武士阶级者,如格兰维尔(Glanvill)等。这班人和继他们而起的法官渐渐的从中央法院所用的程序中演出了通常法。他们以巡回法官的名义又跑到英国的各地,通常法也跟了他们跑到各地。他们于所至之邑必向乡民宣传通常法的新主义,并执行通常法的新程序。

    通常法为英语诸民族最大的传家之宝,亦为它们的思想系统在近代所以不同于拉丁及罗马文化诸国的主要原因。可是它是诺曼征服的一个结果。自亨利二世以迄爱德华三世历朝创立通常法的诸大名贤尽为以法语思想,以法语辩论,而以拉丁文记录的法律家。迈特兰说:“凡治律学者即写一句亦不能不用债,契约,嗣,侵占,付钱,法院法官,陪审团等字眼,然而这些字眼俱由法文传至我国。在英吉利法盛行之世界各处,诺曼底之威廉及安如之亨利能为世人所称颂亦固其宜。”

    《英格兰王国法律与习惯论文集》1554版书影

    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e,1130——1190),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英国首席政法官。第一部权威的普通法教科书《英格兰王国法律与习惯论文集》(1188)的作者。这一著作缩小了教会法和地方法而大大扩展了普通法的范围。

    通常法所得于盎格鲁·丹麦法典及习惯者极少,它们的野蛮手续,立誓免罪(compurgation),以及赔偿金等等皆只能代表社会一个过去的阶段。全欧的封建习惯对于它(通常法)倒不无相当影响,尤其关于地权方面。然12世纪时最为学者所探求的为古时罗马诸帝的“民法”(“Civil Law”)及当时正在详细解说中的教社宗教法(Canon Law)[6]。这两种罗马“法律”的方法及科学为英国治法律者的典型,虽则他们所创造的通常法的实质和它们完全不同。在12世纪中至13世纪中的一百年间波洛涅亚(Bologna)及巴黎两大学为研习“两法”的中心;年轻的英吉利僧侣,律师,及副主教之流渡海峡越亚尔卑斯而留学于两大学者数以百计。留学回来之时,他们盖已化为意大利式的英人,习于种种外国罪恶,但也满腹新奇的法律学识。牛津大学于成立后亦即有荣盛的民法及宗教法学院。

    我们当然要问,英吉利法于成育期内既和这些有力的外国势力接触极密,如何又能自由的且依本地的习惯而发展?这问题的解释当于英国男族的态度中求之。男族是时经英吉利化,且又十分保守。他们一方嫌民法为外国法,恶其有助长国王专制之嫌;他方又不喜宗教法院。他们之不喜宗教法院已可于亨利和柏克特抗争中见之。贵族们上述的情感,王家的法律家势不得不加以尊重,且法律家本身对此情感至少亦有一部分的同情。因此他们虽然采用民法及宗教法之方法及精神,而拒绝它们的实质。就实质而论,只有几个格言能获采用。英吉利通常法并不像极斯丁宁法典(Code of Justinian)之为一部法典,而是好多王家法院所传留下来的例案,及判词的总汇,故其复杂繁琐之状只有专习法学者能一一索解。

    自前期不兰他基奈时起,国王之“廷议”或“院”即在采用分工之制,所属之委员会各渐有专门的职务及特殊的程序。理财之国库远在亨利一世朝时即已开始有所专掌。后世所称为通常诉讼法院的诸法官为便利臣民起见,在约翰之世即固定在韦斯敏斯忒设庭,和国库同在一地,因此英吉利遂有首都。但除了这座法官所能处理者以外,人民如要向“国王之廷议”(curia regis)控诉,仍须投奔国王之所在;国王奔驰无定,“廷议”亦随而无一定之地点。所谓国王的法院事实仅由“廷议”所分出来的司法委员会,尚不是近代所知的法院。但是这些司法委员会及巡行各邑的法官所采用的司法程序已经有相当的固定性,因之英吉利通常法所由组成之判例得以日积月累,而判例法得以造成。

    王家法院管辖权的增长

    颁发任何敕令(writs),以指挥臣民作某事或禁作某事为当时王权之一部,亦成英吉利法原始(非取法外国之意)来源的重要部分。亨利二世曾颁发多种敕令,以规定诉讼程序。依了这种敕令人民可向王家法院进行之案件益多,而有求于各地或私家法院之案件益少。此种敕令权起先是漫无限制的,到了亨利三世及得·蒙特福特(de Montfort)的宪政时期始有限制;是后国王所颁之敕令须有一定的范围,而关于新的事务则尤受限制,尤不得轻易乱发。惟那时,王家法院已有相当的地位,快要成为国内的通常法院,即无敕令权的翊赞亦已可自立。

    自亨利二世以至亨利三世之诸王常利用颁发敕令及制定诏令[7](“Assize”)之权以设立新的法律救济,新的诉讼方法,新的行为形式,而封建法院及宗教法院之权限遂常受剥削。除此以外,当时本尚无别种我人今日之所谓、“立法”。但亨利二世既以诏令给臣民以可以自由选择而又较方便的程序的方法,则臣民自然会乐就王家法院,不复投向封建法院;因之关于地权的管辖权后者几丧失无遗。由是小有地产者遂得受王家司法的保护,而可不复虞土地之被近邻大封建主所侵夺。

    陪审制

    亨利二世之得于是时引用陪审团审判制(trial by jury)亦藉此种诏令立法。

    古时之审判方法类皆野蛮而不合理性。照盎格鲁·萨克森人的“立誓免罪”办法,如犯罪者能招致多量的亲友设誓声明他自己的誓言(誓未犯罪)的可信,则便为无罪。能忍受热铁煨烤之严刑(ordeal)而不叫苦者则定有神明暗佑,故亦为无罪。这种办法初为邪教的,但后则为耶教的。诺曼战士之“战审”自始即不为英人所喜欢。其法两造各执古代一种木为柄角为梢的已废武器而互相敲击,直至一造极喊“怕”(“craven”)字为止,喊“怕”者即为有罪。以上种种野蛮审判等于没有审判,冤枉的和正直的判决同样之多,而冤枉的判决常为无罪者之惨死或剧伤。我们研究古时人类之枉死,始知法院之追求真实尚为近代文化的奢侈品,而原始的人民则丝毫未尝试作合理的追求;我们固不胜其惊异,然而事实如此无可讳言。中古之英国自亨利二世立陪审制度之基础以替上述不合时宜的程序以后,始渐向合理审判的方向进行。

    今日之陪审团乃由无关之闲人组织而成,以听狱而断讼,以听别人所供的证据而就事实以判断。但亨利所建立的陪审团尚不是这样的。他的陪审员即为事实之证人。此已为极大的进步,从前法院几从不传问任何目击或熟知事实的证人。亨利的《大诏令》(Grand Assize)规定,凡田产发生争执时,田主可无须求直于战审,而可要求陪审团的审判。他如为这样的要求时,则国王的法官须召集12邻人而嘱其述明事实以定何造的理由较为充分。

    另有一种的陪审团叫做控告陪审团则为《克拉稜敦》及《诺桑普吞诏令》所设立。每县中有12人所凑成的陪审团,专司控告犯罪之邻人于法院前之责,控告须经宣誓。他们像《大诏令》所设的陪审员一样不是事实的判断者,他们也是事实的证明者,他们可证明犯罪者在本地的声名如何。犯罪者经控告后,便须受火烤的严刑;如幸而为上帝所佑,得免走上绞架,他也得逃亡于外,誓不复归本国。自1215年之拉忒蓝(Lateran)会议禁止僧侣执行烤铁之可笑仪式,而废除刑审后,英国更多发展陪审制度之机会。在中古的后期陪审员渐渐由立誓证明事实者而改为判断别人所证明之事实者。到了15世纪时陪审制度已近似今日的制度,而英人已足举以炫人。是时刑审尚未绝迹于法兰西,故大法官福忒斯奎(Fortescue)尝把英法的程序相比,而极赞本国制度之文明。

    亨利二世时的法庭

    1166年亨利二世制订《克拉伦登条例》,确立刑事审判程序,建立陪审团,逐步取消神判法和决斗裁定法,建立拘押候审人员的监狱,确定巡回法庭成为国家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庭分三类:巡回法庭、设在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和国王离开伦敦时随行的法庭。

    法院的暴敛

    亨利所立的司法制度人民视如拱璧,而亨利的法院则人民趋之若惊。当时的社会方在由野蛮慢慢的跨进文明,残暴凶酷及压迫之事尚日有所见,故王家的敕令至少亦可以稍与人民以援手及救济。但国王的直道亦有其不足取的地方。他的法院也为穷征暴敛的工具。亨利之所以广设王家法院而增大它们的管辖,一方固欲为人民谋真正的直道,但一方亦为填补常告竭蹶的国库的欲念使然。故国王的法院同时也是狂征暴敛的工具。至于理查,约翰,及亨利三世之继续扩张王家法院的权力则更出于为国库收括者多,而出于为人民谋直道者少。法官替国王收税之任务丝毫不比替国王维持治安之任务不忙或不重要。他们固一举而能收两效者。

    勒索最甚,最可怕,且最为人民所痛恨的则为亨利三世时及以后的“总巡回法院”(“General Eyre”)的各种处分。每隔7年或7年以上,国王常特派按察使(King’s Commissioner)到各邑按察自上届按察使来过以后数年内邑官及自由民所处理的种种司法及财政案件,如或邑官及自由民稍有失察之处,而人民尚未照常例就刑或纳税,则重大之罚金即随之而来。1323年,康华尔的人民因畏惧按察使之降临甚至举家逃避于泽地及林地。爱德华三世半因别的原因,但半亦因其太遭民怨,遂废除总巡回的制度,而令普通的巡回法官不时巡回到各地开庭理讼。所以王家的司法虽为早期不兰他基奈朝进步的主要途径,我们也不能一味把它赞美。

    亨利二世和他的妻子的雕像

    亨利期间推行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律改革,奠定了英国不成文法体系的基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他去世前,他的帝国完好无损。图为法国丰特夫罗拉拜大教堂内亨利二世和他的妻子埃莉诺的雕像。1152年他娶阿基坦的埃莉诺为妻后,获得了法国西南部大片领地。

    武装诏令

    亨利二世是一位专制之君,但当时人民之需要强有力政府也比需要甚么别的东西要急些。这和推铎尔诸亨利时的情形一般。且亨利二世之专制为法治之专制。他又能信任人民。他不设常备军,而敢鼓励人民武装,不得民心的暴君决不敢为此。1181年的《武装诏令》详细规定各级臣民,自最低微的自由业主及手技者以迄贵族,应备相当的武装,以供国王必要时的驱使。这诚是反封建倾向的制度,与旧萨克森时的民军精神相吻合,而为新英吉利之军制之先声。

    亨利二世的功绩

    我们有了安如的亨利,所以无政府状态仅见于我国历史的首页,而在大陆封建诸国则多延长了好几百年。我们也藉了他的大力而有本土的通常法以维持国王的治安。通常法和直接基于罗马诸帝之民法而来的欧洲法制不同。它们以君的意志为法律的准则,而通常法则以法律的本身为行为的准则。

    * * *

    [1] 译者按,原文为“squatters”,即澳大利亚的领官地而牧羊或业农者。

    [2] 译者按,即《今古谈》(Past and Present)中英雄。散姆孙的事迹本出自Jocelin of Brackeland’s Chronicle,喀莱尔特利用之以充小说材料而已。

    [3] 译者按,中古时此辈皆与教社有关。

    [4] 即委人享受教社中可供教士生活之食地或其他产业之权。

    [5] 见后第281页(注(18))。

    [6] 译者按,Canon作教社的命令意,今译Canon Law为“宗教法”乃取其简略。

    [7] 译者按,巡行法院叫做Assize,但国王所召集之贵人(世俗及宗教)会议亦称Assize,也奉召出席。国王在某某会议所发之法令则曰某某地的“Assize”,以敕令诏令分译Writs及“Assizes”亦所以酌留分别而已,初和我国古意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