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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義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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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曰:自然者,本无自性,既无自性,有何作者?作者既无,复有何法?此则无自无他,无物无我,岂得定执以为常计?绝待自然,宜治此也。

    释曰:示因缘者,强名自然,假设为教。故自是不自之自,然是不然之然;不然之然,无所不然;不自之自,无所不自。无所不自,故他亦成自;无所不然,故他亦成然。他既成然,亦是他然。然则他之称然,亦是不然之然;然之称他,亦是不他之他。不他之他,无所不他,故自亦成他;不然之然,亦无所不然,故自亦成然。是则自之与他,俱有然义。今但明自然者,以他语涉物义,成有待,自名当已,宜以语绝也。故《本际经》云:是世间法及出世法,皆假施设,悉是因缘,开方便道,为化众生,强立名字耳。